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规定在相同法条中,并且规定的相同的法定刑。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
律师解答:
在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中,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兜底罪名,除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式,这个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并非单纯的造成了一些人的心理恐慌或者其他轻微后果,而是必须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相当的危害性,且必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形成一种必然性、现实性、紧迫性的具体危险。
律师补充: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行为具有公共危险的才会危害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公共危险是对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财产的危险。“不特定”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公众感受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受到侵害,行为仅侵害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时,不属于公共危险。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果加重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