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是合同形成过程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不仅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差异,而且在性质、内容和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方面也有显著不同。
要约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要约是合同形成的第一步,它代表了一方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愿。发出要约的一方被称为要约人,而接受要约的一方则是受要约人。要约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一旦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不能随意撤回或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将承担法律责任。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要约邀请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是一种预备行为,表明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他人与我订合同”的预备行为。要约邀请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表示。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
要约的内容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具体明确,涵盖合同的关键要素。要约的发出意味着要约人已经明确表明了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
而要约邀请仅仅是一种表明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行为,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邀请通常更为宽泛,只是为了引导他人主动发出要约,合同的具体内容将在后续的交涉中确定。
法律实践中的具体区分:
要约和要约邀请在中国法律实践中也有一些具体的区分标准。首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约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而要约邀请通常更为宽泛,缺乏具体的合同条款。其次,交易习惯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起到关键作用。如果某行业有明确的交易习惯,可以根据这些习惯来判断合同的形成。最后,行为人是否以缔约为目的也是一个重要的区分因素。如果一方明确表示货物正在出售并标明价格,这可以视为要约;而如果只是提供货物的名称和规格,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