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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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题目
2021年9月8日,甲驾驶A车与乙驾驶B车在某路口发生碰撞造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甲无责。
B车在C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甲治疗终结后,于2022年10月15日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因协商未果,甲提起诉讼,法院于2023年2月8日开庭审理并辩论终结。
假设甲出生于1959年11月9日。
请问:本案的法律适用、交强险限额、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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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依据
2021年1月1日——法律适用变更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部分司法解释也相应修正,以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为界,具体法律适用参照下表:
2020年9月19日——交强险限额变更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故交强险具体适用的责任限额详见下表:
“上一年度”从何时起算?是侵权行为发生时?还是辩论终结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提及“上一年度”一词,在实践中“上一年度”常常被误以为“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上一年度,产生实际主张损失费用与法律可支持主张费用不一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因此,虽然法律适用及保险限额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界,但是具体标准金额则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统计部门已经公布的数据为准。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从何时起算?是侵权行为发生时?还是死亡/定残日?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可知: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死亡/伤残系数×相应年限”。
值得注意的是,“相应年限”以“定残日或因事故死亡日”为起算点,且应以当事人的公历周岁年龄计算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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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晓答案
1.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
2.交强险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3.残疾赔偿金参考因素: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根据浙江省(受诉法院所属省份)统计局2023年1月29日相关统计数据公报显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1268元。
“伤残系数”:一个九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系数为24%。
“相应年限”:甲的出生日为1959年11月9日,定残日为2022年10月15日,截至定残日甲的周岁年龄为62周岁,“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故相应年限为18年。
因此,可支持甲的残疾赔偿金金额为:71268元×24%×18年=307877.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