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上班迟到,单位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辞退员工,合法吗?我们先来看个案例。
张某是某食品厂的员工,因为两次上班迟到,就被领导严肃批评,并要求张某停工,张某不服,便和领导发生了争执。
随后,公司便告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让其离职,理由就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张某不服,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便向法院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
当地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又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张某两次上班迟到,虽然属于违纪行为,但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隐患,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就本案而言,食品厂主张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但是,在庭审当中,食品厂并没有提供公司的规章制度,仅凭张某的两次迟到行为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依据不足。从量这个角度来讲,仅仅两次迟到,而非多次迟到,从质这个角度讲,张某的迟到行为并没有给食品厂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因此远远达不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地步。
就本案来讲,企业要想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的规定合法辞退员工,首先应当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一是内容合法,二是制定程序合法,其次,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公示,必须提前告知劳动者,要让劳动者对自己严重违纪行为有事先对预判。
抛开法律不谈,企业的规章制度其实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剥削劳动者的,而是让企业能够更加有效率的运转,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它是一个企业软实力的体现,因此,企业制度的人性化十分重要,它就像一件衣服一样,太过宽松了不行,太过紧身了也不行,没有更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