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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协管员,利用职务进行非法牟利的行为,法律如何判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22 09:15:06    

交通协管员是在我国各地区公安机关警力编制有限而又缺少大量工作人员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的,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客观必然性。然而,由于各地区的交通协管员群体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机制不健全、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个别人员存在违规执法甚至犯罪现象。

一、案例摘要

2008年,被告人何某与同案人何某某利用其经营的商店从事代办交通违章的业务,与黎某密谋后,何某与何某某利用代办交通违章业务的名义,来收取机动车违章人委托其缴纳给银行的交通违章罚款,然后把交通违章记录发送给被告人黎某。

黎某即以何某提供或者自己网上盗取的民警账号与密码,采用登陆该省交通违法管理系统的手段,非法消除违章记录,共同把交通违章罚款非法占为己有,何某、何某某二人以每宗一百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黎某进行分赃。

2009年到2010 年通过采用同样的手段,何某又分别与徐某、温某改交通违章罚款数额之后再由何某把罚款缴纳给银行,共同把交通违章罚款非法占为己有,何某分别以每宗罚款四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的价格分赃给被告人徐某与温某。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黎某、李某、温某与徐某等人,通过秘密手段盗取交通违章罚款,数额特别巨大,何某等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己构成盗窃罪,二审法院认为五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盗用民警账号的行为的确是黎某、徐某、温某等被告人通过利用工作之便达到窃取账号的目的。但是,我们应明确地是,该案中的黎某等被告人秘密窃取的是交通民警的账号和密码,而非机动车驾驶者缴纳的违章罚款。

为更加清晰明了地理清本案的犯罪过程,本文对其进行了如下梳理:

第一步,被告人何某和何某某与黎某事先相互纠合与密谋;第二步,何某与何某某利用代办交通违章业务的名义,收取机动车违章人委托其向银行缴纳的交通违章罚款。

第三步,何某、黎某先盗用交通民警的账号和密码,其后黎某、徐某、温某登陆某省交通违法管理系统,非法消除交通违章记录;第四步,何某、李某、黎某、徐某、温某将违章罚款占为己有。

通过以上梳理,本文发现,这恰恰符合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下文将结合案情详述此基本构造: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本案中,经与黎某密谋后,何某与何某某利用代办交通违章业务的名义,来收取机动车违章人委托其缴纳给银行的交通违章罚款,然后把交通违章记录发送给被告人黎某。

通过何某提供或者自己盗取的民警账号和密码,黎某采用登陆该省交通违法管理系统的手段,非法消除违章记录,共同把交通违章罚款非法占为己有。

从中可以得出,行为人密谋的目的是借助代理交通违章业务的幌子来收取违章罚款,进而行为人最终实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并不是达到违章者预期的目的--将该罚款缴纳给银行。

因此,本文认为,行为人在最初收取违章者委托其缴纳的违章罚款之前,就己经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后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之下继续实施欺骗行为,而不是何某等人收取他人缴纳的罚款之后,才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次,对方产生了错误认识。被害人产生可以委托何某等人向银行缴纳违章罚款的错误认识,正是因为何某等人可以从事代办交通违章罚款业务的名义,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

此处的诈骗行为应该认定为“隐瞒真相”,因为何某等人是可以从事代办交通违章代理业务的,行为人只是隐瞒了真相一一收取罚款之后不是缴纳给银行而是非法占为己有。

违章者之所以把交通违章罚款委托何某缴纳,是因为相信只有缴纳了违章罚款,自己的交通违章记录才能最终清除。然而,何某、李某、黎某、徐某、温某等人的行为并不能实现违章者最终的目的。

再次,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正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才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把罚款委托何某等人缴纳。然后,行为人取得财产。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处分了自己所有的财产后,何某等人才最终获得了该罚款。

最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按照正常的流程,交通违章者先缴纳违章罚款,然后银行向交管部门回馈己缴纳罚款的信息,最后具有管理职权的民警删除违章记录。

本案中,何某、李某经与黎某密谋后在收取机动车违章者的应缴罚款后,被告人黎某、徐某、温某等被告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民警的账号和密码,非法处理交通违章记录,最终把交通违章罚款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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