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听到一个业内人士的说法:企业如果以前年度存在未弥补完毕的亏损并且今年盈利,在计算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就必须用今年的盈利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里没有”可以不“或者”放弃“的表述,因此必须弥补,否则不但会造成系统混乱无法准确计算,也极易产生税款流失的风险。”
说实话,看了这段话我顿时感觉自己一直建立起来的知识体系要崩塌了,头一次听说“准予”等于“必须”,那么以此类推的话,如果出境方面的法规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后“准予”出境的话,那这个人就“必须”离开境内了?要是不离开是不是就得被两个壮汉一左一右架着扔到国境线对面去?
好,如果你非说这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的话,那么也是企业所得税法,法的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如果按照刚才亏损弥补的逻辑,有“准予”字样而没有“可以不或放弃”字样就意味着不可以放弃的话,那么是不是企业有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支出也必须一定要在税前列支呢?比如哪一天老板心情好,告诉会计多给国家交点税,会计自行否认列支一部分办公费(这听起来好像不够理性,但是确实存在),这样做也不允许?
我认为,法的文字都是极其讲究的,每部法律的每个字、每句话、每段描述的背后,都是众多立法者的字斟句酌的慎重考量。这里没说“必须”而是用“准予”自然有它的道理,“准予”是赋予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或者责任,前者可以自由行使或者不行使,而后者则不能推脱。这里既然说了“准予”,那么纳税人既可以自行选择弥补,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弥补,这完全是纳税人的自由。在企业所得税领域具有最高效力的还是企业所得税法,任何该领域的规则或解释都应当在法的规定范畴之内,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解释,更不能打着维护纳税人权利的旗号而实际剥夺纳税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