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募集资金,主要向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主要为公司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遵循《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的相关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采用有限合伙制,由专业的管理者(GP)担任普通合伙人、投资者(LP)担任有限合伙人,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遵循《合伙企业法》关于企业合伙人数的相关规定。以下就两种形式在退出环节上,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的税收政策分别介绍。
退出环节
基金方面
1、增值税基金在退出环节取得的应税所得主要为资本利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规定:转让限售股,按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规定,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股权,并无明确税法规定,但实践中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2、所得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过程中,因退出方式不同,基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对于分回的所得中扣除投资成本及股息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按照规定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分回的所得低于初始投资成本,则确认为资产的转让损失,根据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5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6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资产损失。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方面,适用合伙企业所得税规定,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分配至投资人层面,根据投资者类型不同,按照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3、印花税基金转让被投资公司的股权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适用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管理人方面
1、管理人—增值税管理人在基金退出环节,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会收取一定金额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的投资利润中分得的部分,是对管理人的一种重要的激励措施,一般是在投资者收回全部投资后,按资本增值一定比例(一般20%)计算业绩报酬的金额。在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结构安排下,管理人从基金收取的业绩报酬一般以浮动管理费的形式由基金支付。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管理人在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取得的业绩报酬将会作为其提供管理服务收取的管理费的组成部分,收入需要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投资人—增值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在退出环节取得的股权转让资本利得一般不涉及增值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涉及的增值税如下:普通合伙人GP:在基金退出环节,投资协议通常约定基金在向LP、GP支付其全部投资本金以及向LP的分配达到其门槛收益后,剩余部分,GP可根据约定比例取得超额收益(Carried Interest)。目前税法对该超额收益部分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该超额收益部分一般界定为GP提供管理服务而取得的业绩报酬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被认定为取得的投资回报收入,则无需缴纳增值税,具体还需与税务局沟通确认。有限合伙人LP:若有限合伙协议条款中对LP的投资本金有保障条款,或无明确保障条款但有增信措施,保障本金偿还,其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是利息性质的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并缴纳相应附加税费。若有限合伙协议中无上述保障条款,则LP的投资属于权益性投资,其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为投资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
投资人方面
1、所得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环节根据投资人的形式不同,其两种退出方式下的涉税事项如下: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对合伙企业来说,基金退出投资项目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涉税事项同投资环节“投资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投资人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上,合伙人可以通过撤回基金投资份额或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实现从基金的退出,但是两种退出方式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税法规定,实践中可参照“上表”的税务处理并与税务局沟通。
2、印花税 投资人在退出环节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就其转让价款的0.5‰贴花。而对于合伙企业,税法中没有明确列明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但实践中,一般比照“产权转移书据”执行,具体需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