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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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失的分类
犯罪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这种过失有两个特征:工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预见是一种可能性而非不可避免性。另外,这种可能性的预见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畏镇感和不安感。例如,从事科学试验的人总是预见了试验失败的可能性,但只要他们遵循了科学试验规则,即使试验失败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对失败可能性的认识其实只是一种畏惧感。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违背了结果避免义务。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且相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他的意愿;另一方面,行为人并没有确实可靠的根据和能力避免结果的发生。例如,驾车时看见行人,但感觉正常车速不会撞到人,于是没有减速,结果撞死行人。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 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如下:
1没有预见。行为人没有预见到结果的发生,因此疏忽大意的过失又称无认识过失,
2.应当预见。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预见义务来源
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习俗。例如,护士进行青霉素注射必须先做皮试,这是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换句话来说,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
3. 出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是行为人马马虎虎,粗心大意,缺乏社会责任感,违背了社会共同生活的要求。
二、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
结果回避义务与结果预见义务统称为注意义务。注意能力则是指是否拥有回避结果与预见结果的能力。根据注;意义务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过失区分为一般过失和业务过失。
一般过失的注意义务来源于日常生活谁则,业务过失的注意义务来源于业务规则。责任事故类犯罪一般为业务过失,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为一般过失。
一般认为,注意义务应按照一般人的标准来判定。
三、无罪过案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且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四、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与无罪过事件的区别
(一)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二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有发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两者仍有本质上的区别:阊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积极茂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则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消板不保护态度。它们的区别具体体现在:
1.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2.间接故意的行为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后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
3. 从认识要素看,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计后果,不计死活,对危害结果不采取挽救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措施在经验法则上很难防止结果的发生,那通常是间接故意;相反,如果证据反映出行为人有积极挽救危害结果发生的举动,那通常可以判断为过于自信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