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得到一份新工作时,首先员工和用人单位有一个试用期,在这个期间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试用期该签劳动合同还是试用期合同?今天就为大家普及一下相关知识。
虽然有试用期,但是在实际中是没有试用期合同一说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试用期其实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一个阶段。如果劳动合同只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这个试用期实际上并不成立,那个期限就成为了劳动合同的期限。换句话说,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在试用期结束后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种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薪税保人力小编在这里提心大家,签订劳动合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试用期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点?
试用期的次数:一般来说,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求职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再进行签字确认。切勿因为急于就业而草率决定,以免日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希望大家都能找到满意的工作,并顺利度过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