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由税务部门向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中的专项收入,属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为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本文以日常经营活动中就文化事业建设费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汇总,具体可以参考:
1、在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果需要的情况怎么缴纳呢?
答:财税〔2016〕25号 通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2、文化事业建设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按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征。
(1)提供广告服务:
根据财税〔2016〕25号 通知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注意: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2)提供娱乐服务:
根据财税〔2016〕60号通知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费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3、征收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按次、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4、现行主要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1)根据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根据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根据财税〔2019〕46号和粤财税〔2019〕8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5、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可以享受财税〔2019〕46号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政策吗?
答: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或者境内企业代为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均可以享受上述减半征收政策。
6、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提供广告服务或娱乐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税〔2016〕2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税〔2016〕6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综上,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人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提供娱乐服务的个人应当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7、提供广告设计服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有关规定,广告设计属于设计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8、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请问这里的起征点金额是多少?
答: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