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有住房(公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 10万元(含)。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
(二)依靠家庭供养、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三)低保边缘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的患者。
(四)依靠家庭供养、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成年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