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刑事拘留如果到38天,那么被拘留的这个人基本上就已经确定是证据确凿了。因为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37天,如果说到了第38天还没有放人的话,那就基本不会放人了。那么这37天是如何界定的呢?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拘留之后应在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拘捕,检察院应该在七日内作出答复。也就是说这个期限最长是十天。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可以延长一到四天。也就是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最长可以拘留14天。
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者多次作案的,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同样检察院是否同意批捕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拘留的时间可以到达37天。检察院的这七天时间是用来核准公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那就是超期羁押,也就是违法羁押。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的话,那么责任就在于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院,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相应的处置。在这种情况下,被拘留的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公安机关的上级部门进行申诉。也可向当地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进行反映。并且按照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国家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