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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来看离婚调解书与离婚调解笔录的关系?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8-22 08:45:27    

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代理了一起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离婚案件。由于涉案房产的特殊性,导致法官无法在离婚调解书中确定房产的归属,但在离婚调解笔录中却有记载。本离婚律师现就该问题给大家分析一下法律后果。

首先介绍一下案件情况:我的当事人郝先生(化名,原告)与丁女士(化名,被告)于前年登记结婚。婚后在男方父母的资助下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大兴区的房产,并登记在了原、被告双方的名下。双方共同起草了一份声明,内容是该房产的百分之七十份额属于郝先生父母。现因夫妻感情不和,郝先生委托本律师向大兴区法院起诉离婚。该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在明确了基本法律事实后,法官于今天尝试进行离婚调解。对于上述房产,被告丁女士表示放弃自己应拥有的份额,同时综合双方各自名下所掌握的财产情况折抵后要求郝先生补偿其20万元。对于这个方案,郝先生也愿意接受。但根据法律规定,由于房产涉及离婚案件之外第三人的所有权利益,故而法官在本案中无法对房产进行分割。正常的途径是:待双方离婚后,双方及郝先生的父母就该房产先打一场分家析产纠纷,由法院出具判决书正式确认各方所拥有的份额后双方再另行分割各自应得的份额。但是如果采用这个方法,双方在本离婚案中将难以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对此,法官和本律师都想到了另外一种方法,即在离婚调解书中不涉及上述房产,仅写明郝先生需就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女方折价款20万元。同时在调解笔录中记明该20万元是女方放弃自己拥有的房产份额并全部归男方所得的折价款。这么做对于郝先生来讲好处是可以如愿与对方达成符合预期的离婚调解书。风险是如果女方反悔,在离婚后另行主张房产问题的话还要再经历一次分家析产的诉讼。但离婚调解笔录可以在未来的诉讼中作为证据,以证明女方放弃了房产份额并“换得”了补偿款20万元。所以未来即便女方反悔最终也是徒劳的,对我的当事人郝先生来讲可能只是多了一次诉讼,没有其它损失。而女方明智的话,也不会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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