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伴随着疫情的反复,太多太多的打工人被迫毕业,“讲究”的公司会在办裁员手续的时候一并将赔偿金算在内,多少也算是体面的分手。
而有的公司则会玩点小手段,通过绩效考核、调岗调薪等方式去“挤兑”员工,企图让员工自己辞职走人,进而实现节省赔偿金的目的。
这个时候很多人可能会说:千万别主动辞职,你一辞职,什么补偿都没了,多亏!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不信我们先来看南通崇川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例:
唐某于2011年起担任其所供职服装公司的中层管理岗,月工资为25000元。2020年初,唐某所在公司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收入大减,公司便在5月宣布全员降薪,唐某的薪资也从25000元降到了8000元。唐某随后发现公司在6月真的只发了8000元工资后,便与公司进行交涉。
在交涉未果的前提下,唐某便在6月28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递交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注明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个人劳动报酬,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在交接离职后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未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赔偿金共计61.9万元。随后对仲裁调解不满的唐某选择上诉至法院。
在法院的审理中,公司表示此次降薪的前提是疫情造成公司经营困难,且降薪方案针对公司全员并通过民主程序(职代会协商通过)而制定,不存在违法行为。但公司提供的职代会会议记录上只有3人签字。法院认为只有3人签字的材料没法证明该降薪方案是征得职代会同意的,因此也不具备降薪的法律效力。
由此,法院一审判定公司擅自降薪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唐某赔偿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结果被南通中院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接下来我们一起剖析一下这个案例,有以下几点是大家一定要注意的:
1、无论是疫情还是其他客观原因,公司想要降低员工工资,都要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本案中公司擅自降低唐某的工资,属于擅用企业的强势地位让员工接受单方面降薪条款,是违反法律规程的。
2、唐某在辞职通知中写得非常明白:自己辞职的原因是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强调自己辞职的原因是公司违法在先。而当公司出现违法行为后,员工是无需遵守“提前30天提出辞职”这一时限要求的。
3、凡是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比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是必须要遵守民主程序协商制定、并履行公示告知的义务。否则,这项制度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员工主动离职并申请赔偿金的前提,就是企业方先出现了违法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员工是可以主动提起辞职的。而且辞职后,是不会影响员工申请经济赔偿的。
具体到现实生活中,比如拖欠工资,不上社保、设定超长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等等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大家遇到上述情形,是完全可以主动辞职,然后回过头来申请赔偿的。而且这种情形导致的离职,是可以立即走人的。
但千万要注意的是,辞职的理由是公司所发生的违法行为,不能写个人原因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