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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犯法吗? 为什么“见死不救”也要坐牢?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24 13:00:01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当中,对于“见死不救”并无一个明确的罪名规定,也无明确的义务约束。但是,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存在“不作为犯罪”的定义,如果“见死不救”符合“不作为犯罪”的相关条件,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不作为犯罪指的是行为人负有法定的义务而拒绝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负有特定的积极义务,这里的义务包含着一下几种:

(1)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性义务,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等。“遗弃罪”就是行为人未尽其抚养子女或赡养父母而构成的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2)因职务、业务上的要求而要履行的义务,如医生对病人的救助义务、消防员的救火义务等,对于不履行某些该类行义务的行为,在刑法中以具体的罪名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玩忽职守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3)由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而使其他合法利益出于危险状态中而产生的消除危害的义务,如把人撞伤后,撞人者就负有将伤者送外医院救治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施可能性而没有履行。这里强调的一点是实施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具有特定义务但是当时的环境并没有实施可能性,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如医生遇到一位病人,但是当时的条件和环境都无法展开施救的,这时候医生的救助义务就不具备实施可能性。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小编前几天接到一个法律咨询,咨询的案件情况是这样的:甲乘坐着乙的出租车前往某城市,在出租车开往某城市的路上,经过一条偏僻且经常无人来往的小路上时,甲突然发病,需要前往医院进行治疗。但是乙见状并不愿意将甲载往就近的一处医院进行治疗,而是将甲赶下车并驾车离去,最终甲没有及时得到治疗而死亡。

在该案件中,在当时的情形,甲在乙的车里突发疾病且四周无人,因乙是出租车的负责人且只有乙能够将甲送往医院,乙便负有了特定的救助义务,但是乙在可以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并未将甲送往医院,而是选择赶甲下车,最终导致甲无法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乙的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甲的死亡,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条件,乙构成了不作为犯罪

相较于上面的案例,文章开头的女子被撞后无人救助的事件中,该女子倒地,生命处于随时被下一辆车辆碾压致死的危险状态是第一辆车撞击造成的。所以对于该女子产生特定的救助义务的是第一辆车的司机,因为他的行为致使该女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而过往的行人,并没有直接撞到该女子,将其生命置于危险状态中,所以行人并不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行人的“见死不救”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为何“小悦悦”事件仍未能警醒世人,为何女子被车撞到后行人不进行救助?《我顾问》认为:除了拷问世人的良心外,还需要从另一方面进行考虑——见义勇为的顾虑。在如今的社会中,存在着极度不合理的现象,某些人假装受伤而故意敲诈勒索上前施救的人;某些见义勇为者舍身救人,不仅把自己的性命搭进去了,家庭还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这些种种无一不是人们准备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的顾虑。

“见死不救”本身便具备道德谴责的意味,通过法律强行规定对于不具备特定救助义务的人的见死不救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一直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通过刑罚是可以强制要求人们“见死必救”,但是永远无法唤醒人们顾虑重重的人心。所以,不以一味的通过责罚来要求人们,还要发挥法律的激励作用,对于“见义勇为”进行嘉奖,对于那些见义勇为而致使自身遭受损失的人们明确给予相应的补偿,同时严惩那些假装受伤而故意讹钱的流氓,这样才能扫进人们心中的顾虑,唤醒人们的内心,乐于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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