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打工人共同缴纳。
一、缴费基数
关于缴费基数,通常按照如下标准:
a.单位的缴费基数按职工工资总额,或按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等)。
b.打工人的缴费基数按打工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北京、上海、广州、珠海等,但同时广州、珠海也规定,如果是新员工的,则按起薪当月工资),或按打工人月工资总额(比如,深圳规定,老员工按上月工资,新员工按首月工资),并同时需要执行当地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通常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下同)的300%、60%)的规定。
实践中,部分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下同),比如深圳,即规定以当地最低工资作为缴费下限;
部分地区还增加了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比如深圳,规定单位要为深圳户籍员工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职工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关于缴费比例,通常有如下标准:
a.打工人的缴存比例通常统一为8%(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等)。
b.单位的缴存比例在不同地区存在一定差异,比如:
北京、上海为16%;
广州、珠海为15%;
深圳为14%,同时深圳还规定了1%的针对深圳户籍员工的补充缴存比例。
具体选择哪一基数,缴费基数的具体上下限数额,以及具体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下属市、区存在一定差异,需要结合打工地社保政策进一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