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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个人劳务费,必须取得发票吗?若未履行扣缴个税义务有风险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25 14:00:31    


随着市场的多样化和业务的不断扩展,不少企业会选择临时雇佣一些个人来为公司提供服务。然而,在结算个人劳务费用时,如何合理又合规的处理好税务处理,已成为众多企业财务部门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尤其是针对个人劳务报酬的税款缴纳问题,常见疑问纷至沓来,例如:

1、在财务核算上,企业是否必须取得个人开具的发票才能进行成本列支?

2、倘若未能取得发票,这笔费用能否纳入企业的成本进行税前抵扣?

3、我司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是否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如果不依法缴纳将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面对这些问题,本期粮饷君将为大家逐一详解,厘清疑点,扫除迷雾。

许多人存在误解,认为支付给自然人的劳务报酬无需发票就能在税前予以扣除。

实际上,这一观点是错误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自然人向企业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并交付发票给企业作为合法的税务凭证。只有在特定的小额零星劳务费用支出情形下,才允许企业凭借收款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小额零星”的判断标准是不超过增值税规定的起征点,通常按次不超过500元,按月不超过3万元,具体以各地最新政策为准,建议会计人员咨询当地税务确认。

当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超出上述小额零星的标准时,则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凭代开的发票入账后,才能将这笔劳务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时候有部分“精明”的老板说,我付1万块,拆分成20天发,每天发500元,是不是就不用开具发票了?

提醒大家,这种分拆支付的方式潜藏着极大的税务风险。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核定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虽然根据规定,企业已经满足了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小额的标准,但对于如何认定“零星”交易,目前税法并没有具体的次数标准。

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在核查时,认定该项业务不属于“小额零星业务”,则该笔支出在没有发票的前提下就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此外,还有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许多采用此类支付方式的企业还可能忽视了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法定责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所以,不管是通过何种方式,拆分还是合并,有发票还是没有发票,支付所得单位都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进一步来看,当个人前往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劳务报酬类发票时,我们会发现一个重要的实际情况:对于个人所得税这一部分,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并不会直接征收,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20%-40%的税率预扣预缴。

在发票备注栏也会备注有“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的字样,这就意味着在代开发票的时候,个人其实只交纳了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并未缴纳,而是由接收发票的单位来进行代扣代缴。

因此,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劳务报酬时,必须确保依法执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切勿抱有侥幸心态,也不要养成习惯性不代扣个税的行为。这些问题都可能引发企业的税务风险,对企业造成严重后果。

不过,在现实操作中,还存在一种特殊的个人代开劳务发票方式:即通过税收优惠园区进行自然人代开服务,这种情况下,接受发票单位无需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税收优惠园区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促进特定区域经济发展,特设的一种政策性区域。在这些区域内,政府会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入驻,并优化本地税收结构。其中,自然人代开发票政策就是一项重要措施。

即通过税收优惠园区进行发票代开,自然人可以享受到个税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这意味着其取得的劳务报酬将可以按照经营所得类别缴纳,采用较低的核定征收税率,通常范围在0.3%至1.5%之间。并且,按此方式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会计入年底的年度汇算清缴,从而简化了税务处理流程。

当自然人在税收优惠园区开具劳务发票时,发票备注栏不会出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的提示信息。

相反,个人在出票环节就已直接缴纳完毕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并能获取官方出具的完税证明。这种方式既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又免除了企业在支付劳务费时额外进行个税代扣代缴的工作,为双方都带来了便利和成本节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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