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进行物品交易、合同签订时,都需要双方达成共同的合意后再做约定。但不管是处置财产还是交易事务,我们在行使民事法律行为时都需要确保个人拥有处分、使用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中,对无代理权,也即是无权处置人和另一方签订合同,并使对方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时,称之为表见代理。那么,表见代理的认定条件是什么?其产生的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张先生是A公司的员工,至毕业到此工作已满8年,如今通过出众的能力和优秀的业绩成功晋升为该公司高级管理层,并负责公司的对外合作,时常代表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
后经人介绍,张先生和同职业的黄女士结为夫妻,二人共同孕育一个女儿小云。然而天不遂人愿,原本和睦的家庭从张先生染上赌博逐渐分崩离析。
原本张先生赌博只是一时兴起,但随后逐渐深入,他也难以控制住个人行为,慢慢沉迷其中。之后,为满足自己的欲望,张先生多次将家中积蓄拿出投入赌桌,但却始终入不敷出,徒劳无获。
因为其在赌博一事上耗费精力较多,张先生已经疲于应对公司交付的任务,多次绩效考核不合格,最终被A公司解雇。
虽然失去工作,但是张先生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仍然流连于赌桌。为了获取钱财,其用之前合作使用过的公章撰写了一份伪造合同并盖章,同时联系了之前有过合作行为的B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向其购进了一批新电脑,并表示会按照交易习惯在到货后以A公司的账户向其汇款。
随后,拿取电脑的张先生将其放在某网络平台上低价售卖,并将赚取的钱财都投入赌博之中。
此时,和A公司常年有过合作并已经知晓张先生离职的C公司为拿到A公司近日一个大项目的合作权,向张先生提出由他假装代表A公司与自己签署合同,并加盖公章。随后,再由C公司凭此合同向A公司索要说法,并以此谋利。
随后,收走C公司钱的张先生答应了此事。同时,其原先欠下的赌债因自己账户中的钱所剩无几而频频给他打来还款消息。为了尽早还清赌债,张先生在妻子黄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购房者小花签订出卖合同,将与黄女士共同拥有的房子售卖,并约定在一个月后从房中搬出。
而得知消息后的A公司以无权代理为由拒不支付B公司的货款,也不打算和C公司合作,而黄女士则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也即是说,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表见代理的构成需要满足四个要件。
第一是存在无权代理的行为。在本案中,张先生原先已经离职,没有代理A公司签订合同,处理事务的权利,其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C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同时,张先生所拥有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本共同财产双方各自都有支配的权利,但是其售卖房产属于擅自处分有重大价值财产的行为,在未得到妻子黄女士的认可下,其无权以夫妻名义作出交易,视为无权代理。
第二是第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本案中,张先生虽然离职,但是B公司并不知情,且其之前因为业务往来有过合作关系且张先生那时还属于A公司的代理人。在张先生拿出公司公章并以老交易方式与B公司签订合同时,其有权认定张先生就是A公司的代理者,有权代理A公司的事务。
同时,作为购房者,基于张先生和黄女士之间的夫妻关系,小花有理由相信其卖房行为属于夫妻共同的想法,张先生有权代理夫妻双方的名义与之签订合同。
但是C公司是在明知张先生已经离职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恶意串通其代表A公司签订合同,不满足此项构成要件。
第三是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案例中的小花与B公司主管签订合同属于不知情且无恶意,但是c公司在知情的情形下与张先生签订合同,并以此要求A公司履行义务,不符合改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张先生与B公司、购房者小花签订合同属于表见代理,应视为有效。其要求被代理人A公司、黄女士向B公司以及小花履行合同义务,但也可以在义务履行之后向张先生追究责任。同时,B公司和小花除了可以要求被代理人履行义务之外,同时也可以主张其构成表见代理,以此主张撤销合同。
结语
我国设立表见代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合作另一方有权作出约定,且在主观上没有恶意且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其所签订的合同应当是有效并可以主张权益的,但如果像C公司一样借此获得不当的利益,则不会被法律所认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