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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权什么意思?财产变价——处置权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8-17 09:00:23    

382.【财产变价的一般规定】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92]

【注释】[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一条。

一、处置权

383.【处置权的原则规定】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93]

执行过程中,原则上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94]

【注释】[9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六条。

[9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第一条。

384.【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置权的取得条件】

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六十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95]

【注释】[95]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第一条。

385.【商请程序】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96]等内容。[97]

商请移送执行函及移送执行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所附样式制作。[98]

【注释】[96]“相关情况”一般应当包括查封有效的起止日期,且移送时一般应附最后一次查封或续封手续的复印件。

[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第二条。

[98]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附件1、2。

386.【处置权转移后的续封和处分】

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后,继续查封由受移送法院负责。但距查封期限届满不足一个月的,首先查封法院应先行办理继续查封手续后再予移送。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99]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相关协助单位应当予以配合。[100]

【注释】[99]执行法院在办理续行查封或者处分查封财产时,一般应在裁定或协助执行通知中载明首先查封和移送执行的事实,并注明有关法律文书的文号。

[100]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第三条第一款。

387.【处置权转移后的变价款分配】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101]

在分配程序中,首先查封债权受偿顺位不因财产移送执行而改变。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102]

【注释】[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第三条第二款。

[10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第三条第三款。

388.【处置权争议的协调】

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103]

【注释】[1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第四条。

389.【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法院处置权的协调】

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被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被保全财产。[104]

【注释】[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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