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社会中,有一种竞争是正当的,是国家允许支持,同时还有一种国家反对的、不支持的竞争叫做不正当竞争,这种竞争带来的后果是具有负面影响的,这种竞争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但是这种竞争在我国经济市场中却是普遍存在的。那么,你知道什么叫做不正当竞争吗?
不正当竞争的含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哪些,如何辨别?
一、欺诈性交易方法
包括4种: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它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在于,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
三、虚假广告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所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掠夺定价
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挤垮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掠夺定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以挤垮对手为目的,同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为条件。但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而降价销售的商品等不属掠夺定价。
六、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
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销售商品,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均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巨奖销售是指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巨奖销售容易助长盲目消费,对中小企业是一种威胁,无形中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因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作的全面评价。这种评价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形象,形成了属于经营者的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特定的信誉。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主体须为经营者,方式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分享:
案例一:
江苏的一个保温瓶厂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一条“惊世骇俗”的消息,他们说我国百姓几十年来一直使用的保温瓶胆存在着砒霜渗透的问题。他们为了弥补这一缺陷,经过几年的研制,生产出无毒的“金胆”,安全、可靠,是保温瓶生产的一次革命。这一消息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很多商场也关心这一问题,大家纷纷打听如何购买所谓的“金胆”。这家企业又及时地发出广告,开展“金胆”换“银胆”的销售活动,消费者只要交两元人民币可以用一个“银胆”换一个“金胆”,厂家大发其财。但是,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的“银胆”销售受到影响,厂家大量积压产品。另外,很多外国商人闻听此讯,也纷纷发出退货、解除合同等电文和传真。江苏某保温瓶厂“金胆”产品的宣传、广告及销售方法,冲击了其他生产保温瓶厂家的生产、经营,给这些企业造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触怒了许多生产“银胆”的厂家,纷纷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有关事实真相,为“银胆”平反。经过江苏省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鉴定,作出如下结论:一、普通的保温瓶所使用的“银胆”根本不存在砒霜渗透的问题;二、所谓的“金胆”和普通保温瓶使用的“银胆”在原材料、设计方法、外形、制造工艺等方面都完全一样。当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经过调查也发现该保温瓶厂生产的所谓“金胆”实际上就是用换来的“银胆”冒充的;鉴于此有关部门作出了如下处罚:一、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在全国性的报刊杂志上登报一个月,澄清事实的真相,消除影响;三、赔偿“银瓶”生产厂家的经济损失;四、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点评:本案例涉及到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责任问题。第一、保温瓶厂的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本案保温瓶厂宣传其他保温瓶存在着砒霜渗透的问题,并声称自己所生产的保温瓶已经克服了该缺陷,实际上就是对其产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第二、保温瓶厂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保温瓶厂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其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
某经销公司所在地的夏季气候十分炎热,凉席的销路一向很好。2006年春,该公司购买了一批井冈山产的凉席,准备在夏季卖出。但该年夏季气候反常,比往年夏季气温低许多,这样就造成该公司的凉席销路不好,在仓库内积压。为了销售积压的凉席,收回资金,该公司经理决定用奖励的方法来促销凉席,即将购买凉席的价款的10%给予购买者。恰在此时,有一企业招待所的采购员李某来到该公司购买凉席100张,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李某所买凉席货款的10%称该公司给李某的奖励;对于这部分“奖励”,双方均不入财务账。在李某买走凉席后,该经销公司又用同一种方法推销其积压的凉席,库存凉席很快便销售一空。但该地的工商部门闻讯前来调查,认为某经销公司的行为属商业贿赂行为,没收了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点评:本案涉及到帐外回扣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理问题。第一、该经销公司的“奖励”行为实际是一种帐外回扣,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所谓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并不是所有的回扣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可见,只有在帐外暗中回扣的行为,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本案中某经销公司给购买凉席者的“奖励”,采用的是暗中商议,所得“奖励”并不入账,实际上是一种帐外回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该经销公司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该经销公司违法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市场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侵害的对象也主要是同行业经营者,这种直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有时也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而事实上,在现代经济社会,这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实有很多,但是经营者更应遵循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正当的方式去竞争,这样才能利己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