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在实际工作中,最好的做法是出口当月开具;如果是月底出口,也允许跨月开具(具体以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汇率使用出口当月的汇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实际工作中,出口货物多以报关出口日期当月的第1工作日的汇率开具。
答:税率这里各地差异较大,一般而言,出口发票的税率:
①若出口的货物符合退税,在开具发票时选择0%税率(或免税税率);若不符合退税但符合免税政策,则在开具发票时税率栏选择免税。②若出口的货物是要征税的,在开具发票时直接选择货物的适用税率。但是由于出口发票为属地管理,所以各地对于出口发票的开具有自己的要求。比如,青岛地区要求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和增值税零税率,“税率”栏应该填写选择“0%”;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税率”栏应选择“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税率”栏应该选择适用税率,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而浙江地区则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0号)规定:“三、对于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对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得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应选择“适用税率”选项。”
因此,在开具前建议具体咨询所在地税务机关。
答: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列。如果出口企业以非FOB价格成交,应将其换算成FOB价格后填列。其中计算时的汇率应选用出口月份的汇率进行折算。
答:备注栏每个地区要求也不同,比如青岛地区要求应顶格填写“出口发票”四个汉字,并须注明出口业务的合同号、贸易方式、成交方式、原币金额、原币币种及适用汇率。福建地区要求在开具出口发票时,在备注栏内填写出口离岸价格金额、币种(出口美元金额和汇率)、“出口”字样、合同号等信息。
答:申报出口退税时出现此种情况,可以把多张出口发票都录入在对应的出口明细中,如果出口发票号连续,可以简化录入,例如202101—08,;如果出口发票号不连续,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录入: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