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某国有公司财务总监。
2013年9月,张三担任财务总监期间,经某银行客户经理沈某为该公司介绍理财产品,张三在未对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未对相关项目进行审核与考察的情况下,违反《集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签订投资额为1亿元的《基金合伙协议》、《基金股权回购协议》,并安排公司财务人员转款1亿元。
2014年3月、2014年9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100万元。
2014年9月25日合同到期,公司未能按期收回本金人民币8900万元,造成该公司直接损失人民币8900万元。
【法院观点】
张三担任国有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在运用公司资金投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损失8900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什么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哪些情形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怎么判刑?
1、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晋0106刑初8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