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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是什么意思? 从某县太爷联想到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什么是猥亵?会被判刑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8-21 08:15:35    


一、什么是猥亵?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与强奸只限于男对女这一点不同的是,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二、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里面对于猥亵行为对应的罪名是强制猥亵、侮辱罪,我们来看下《刑法》第237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该罪,有几点需要重点说明:

1.注意该罪的对象是他人,不局限于猥亵妇女,所以其对象既可以是男人,也可以是女人,与强奸罪里面特指男J女最大的一点不同就是此点。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也是特指女性,后面出了很多男性受害的事件之后,对此点也进行了修改,也体现了男女平等。

2.表现形式主要不局限于为以下几点:

如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对女性的性交行为,在公开场所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在公开场合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或者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等

3.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要构成该罪,一定要求是因为违背他人意志,而采取强制手段征服他人意志,迫使被害人忍辱屈从。所以,偷拍他人裸照、偷看他人裸体以及不具有强制性的公然猥亵行为(如露阴、公然性交等),均不成立本罪。

三、强制猥亵、侮辱罪如何处罚?

构成该罪就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5年以上。其中里面的“聚众”是指由带头人纠集多人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并不要求参加者均亲手实施猥亵、侮辱行为;举例来说:一个人当众脱下一人的裤子,其他人在旁边围观起哄取笑,这种就属于聚众实施该罪。另外刑法第237条第二款是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限于篇幅,本文并未提及,之前袁Sir看到一个案例,在游泳馆更衣室对未成年实施了该罪,在场有其他人,但是并未实际看到,也被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

四、对于猥亵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

由于刑法里面对于猥亵行为的认定是很严格的,如果情节较轻,则一般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来进行处罚的。我们来看下具体法规: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大家可以看到对于猥亵行为,起步就是5日以上拘留,所以我们的县太爷这个5日拘留是肯定跑不了的。而对于到底是适用于刑事处罚还是这个治安处罚,在实践当中,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主要考虑到以下几点:

一是猥亵的手段方式,是否具有强制性。强制猥亵一般考虑刑事处罚。另外是隔衣猥亵还是贴身猥亵,贴身猥亵考虑刑事处罚。

二是猥亵的身体部位,越是隐私的部位,越考虑刑事处罚,如阴部,胸部,嘴等。

而由于根据公告内容,袁Sir对于实际情况无法获知,只能用下方一个实际判例来表达我自己的观点。

五、真实判例

代某某强制猥亵、侮辱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豫1723刑初29号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6日8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被害人梁某家地里以刺激性欲为目的,强行与梁某亲吻,后被被害人梁某抓伤后逃走。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代某某供述;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人余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余某乙的证明;书证:被告人及被害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照片、谅解书、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讯问光盘一张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被告人代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此案当中,强行与女性进行亲吻可以构成强制猥亵罪,并且被害人梁某抓伤后逃走,说明这种强制猥亵的“控制”不要求达到完全控制、压制反抗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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