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范围
1、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两级发证机关
两级发证 | 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生产 烟花爆竹生产 | 央企 | 应急管理部 |
非央企 | 省应急厅 | ||
煤矿企业 | 央企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 |
非央企 | 省矿山安全监察局 | ||
一级发证 | 建筑施工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民用爆炸品生产 | 省工业与信息化厅 |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发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①有效期3年;②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③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延期3年。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1、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监部门通报发证情况。(非安监部门发证,通报后便于安监部门监管)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的,①责令停产,②没收违法所得,③并罚10—50万。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①没收违法所得,②并罚10—50万,③吊销许可;接受转让的,视为无证擅自从事生产。
4、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视为无证擅自从事生产。
5、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并继续生产的,①责令停产,②没收违法所得,③并罚5—10万,④限期补办延期;逾期仍未办理延期,比照无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