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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17 09:00:37    

一、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范围

1、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两级发证机关




两级发证

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生产

烟花爆竹生产

央企

应急管理部

非央企

省应急厅


煤矿企业

央企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非央企

矿山安全监察局


一级发证

建筑施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民用爆炸品生产

工业与信息化厅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发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①有效期3年;②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③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延期3年。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1、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监部门通报发证情况。(非安监部门发证,通报后便于安监部门监管)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的,①责令停产②没收违法所得,③并罚10—50万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①没收违法所得,②并罚10—50万③吊销许可;接受转让的,视为无证擅自从事生产。

4、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视为无证擅自从事生产。

5、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并继续生产的,①责令停产②没收违法所得,③并罚5—10万④限期补办延期;逾期仍未办理延期,比照无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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